注册公司流程
您的位置:注册海外公司 > 外贸知识 >

德国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时间:2015-05-25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德在《电信媒体法》中规定:欧盟一国内注册的经营者开展欧盟内业务时只需按照该国法律行事,无须符合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此外,德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一)德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和核心内容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律体系完备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主要基于《民法典》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内容如下:
      1.《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BGB)于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自颁布以来历经150多次修改。2002年1月1日,德国新《民法典》在经过重大修订后正式生效,将原来的《上门销售法》、《远程销售法》及《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统一起来,以“特殊营销形式”为专节(新民法典第312条至312条之六)进行集中规定,将电子购物等新兴营销方式纳入民法典。同时,为适应近年来网上购物出现的新情况,德国政府也陆续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远程销售法》(含《网络及其它电子交易特别规定》)。
      2.《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是德国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和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也是德国商业领域的重要的“保护性”法律,在1909年6月7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历经多次修订,结合转换实施欧盟2005年5月11日公布的第2005/29/EG号条例有关内容之后,最终版本于200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映了德国在该领域立法思维上的重大转变,颠覆了旧版法律的借鉴英美普通法体系以案例判案的裁决原则,回归德国传统的大陆法立法思维,同时不排除法官的裁量权,法官依然可以通过法的续造来实现案件的裁决。新法凸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和通过加强企业及商家之间的互相监督来规范行业秩序的两大新特点,并在司法过程中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删除了禁止商家特价销售、清仓销售等限制性商业行为,有效地降低了先前过于严厉的法律干预门槛,进一步促进了市场有效竞争。
      该法分为一般条款、法律后果、司法程序规定、处罚规定等共4章20条。
      (二)针对远程销售、网络零售特别设立的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远程销售法》和《电信媒体法》,详细内容如下:
      1.《远程销售法》(含《网络及其它电子交易特别规定》)
      《远程销售法》(Fernabsatzgesetz)主要由《远程销售法新规定》、《解约法》和《退货法》等相关章节组成,还包含了200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网络及其它电子交易特别规定》,是德国政府将2000年6月8日欧盟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律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法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在德国债法现代化工程的大框架下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编入民法典,目前为2004年12月修订的第八版。该法共计6款(民法典312条之312条之六),分别为远程交易合同、消费者在远程销售过程中的知情权、解约权、退货权、电子交易过程中销售方所担负的电子义务和销售方告知义务。从内容上看本法更加强调和突出网上销售业者的告知义务和保护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从法律上克服了网上销售因消费者不在场而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弊端;同时,《解约法》和《退货法》的相关章节修改了消费者解约的时间规定,并增加了若干适用退货的法情况,较好地贯彻了新民法典中强化消费者解约权的立法特点。
      2.《电信媒体法》(TMG)
      该法是准电子商务法,于2007年3月生效,用来规范电子
      商务经营者的商业行为。
      该法共16条,主要内容有:
      -法律主体可以不经申请自行开设网站主页
      -但主页必须包括经营者的有关详细信息,例如名址、联系方式、税务登记号等
      -经营者需披露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欧盟成员国内注册的经营者开展欧盟内业务时只需按照该国法律行事,无须符合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除上述法律之外,与网络零售业相关的还包括《广告法》、
      《联邦信息保护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包装条例》、《电信法》、《价格说明条例》等。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1368.html